通知公告 | 2023-02-23 17:49 | 点击:650
陕西省202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西安建筑工程技师学院考点公告 各位应试人员: 陕西省202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2023年2月25日在我院举行。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月25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月25日 14:00-17:00 申论 应试人员应提前熟悉各自考场交通路线和地址,请尽早到达考点。考点不提供车辆停放,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202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场规则 陕西省202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一、开考前30分钟,报考者须持与本人报名时一致的身份证件(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持临时身份证或未带身份证参加考试者,考前须到考务办履行身份验证手续后,方可进场。 二、考试开考30分钟后,迟到报考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全程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报考者需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铅笔刀和橡皮参加考试。考场内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四、报考者进入考场时,除规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应装入自备手提袋内(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统一放置在考场内物品存放处。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拍照等设备(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开考后报考者不得传递任何物品。未按准考证规定座位号入座按违纪处理。 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试卷采用“卷卡合一”的方式印制, 配套答题卡在试卷的封底内页,请报考者沿裁切线将答题卡小心撕下,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试卷与答题卡一一对应,报考者必须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卷卡不一致将影响报考者考试成绩。 六、报考者应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位置,用黑色墨水笔或2B铅笔准确、完整得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答题前,须仔细阅读报考者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不得做其他标记。不按规定作答,影响评卷结果的,后果自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按违纪处理。 七、试卷发放后,报考者首先检查考试科目是否正确及试卷有无印刷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严重污损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开考后,无特殊情况(印刷质量问题等),不允许更换答题卡。包括各科目答题卡被撕坏或有折痕、申论更换答题思路或试题答错位置等情况,均不予更换 。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或让他人窥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报考者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九、考试结束铃响,报考者应立即停止答题(含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报考者须当面将试卷、答题卡交于监考人员,待其收齐清点无误后,在座次表上签退,领取本人身份证件后离场。 报考者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答题卡,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法、违纪处理。 十、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在考试过程中,报考者须妥善保管好个人答题卡(或试卷),防止被他人抄袭。因考试中被他人抄袭,判定为雷同答卷的,后果自负。 十一、报考者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违纪情况向所在单位通报。替考、电子作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报考者的违规违纪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违纪事实和现场处置情况,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有关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 第十九条 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 对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处理的报考者,限制报考的日期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考点地址及乘车路线 1.西安建筑工程技师学院(西安市浐河东路6262号) 2.乘车路线 西安建筑工程技师学院考点交通线路方案1 序号 考点公交站点 公交线路 距离考点位置 备注 1 西安建筑工程技师学院东门 浐灞6号线 316 单车、步行 2 檀香园 13路 366 单车、步行 133路 单车、步行 浐灞6号线 单车、步行 3 水岸东方翠堤东门 8路 299 单车、步行 4 穆将王立交西(纺南路西口) 13路 299 单车、步行 133路 单车、步行 240路 单车、步行 242路 单车、步行 269路 单车、步行 800路 单车、步行 西安建筑工程技师学院考点交通线路方案2 序号 地铁站点 地铁线路 距离考点位置 备注 1 浐河 1号线 2 B出口 2 咸宁路 3号线 4.7 C出口 3 田家湾或穆将王 6号线 1至4 转乘公交 西安建筑工程技师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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