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的通知

  内部制度     |      2016-04-13 11:36     |    点击:146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的通知 组厅字 〔 2007 〕 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公安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人口流动速度不断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其中的流动党员也越来越多。流动党员作为流动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中发挥着骨干带头作用。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及时掌握流动党员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结合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际,认真采集流动党员信息,了解掌握流动党员在流入地工作、生活和发挥作用等情况,共同搞好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收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这方面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在流动人口登记中同步进行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结合暂住户口登记和信息系统建设,既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整合资源、切实抓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现实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要一并对暂住人口政治面貌情况进行登记,并录入暂住户口信息系统;对以往未登记政治面貌情况的,要抓紧进行补登、补录,力争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补登、补录工作。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帮助做好暂住户口登记和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落实责任,实现流动人口和流动党员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做到对流动人口中的党员底数清、情况明、信息随调随用。
  二、认真做好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从加强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的需要出发,关心流动党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证明党员身份的重要凭证。对于在流动党员信息采集中发现尚未取得《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登记工作人员要及时提醒他们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帮助他们及时在流入地参加组织生活。要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党员服务中心(站、点)建设,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廉租房租赁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要通过“一对一”、“多对一”等形式,将本地党员和外来流动党员结成联谊对子,促进流动党员更好地融入本地的生活。在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和居民身份证等方面,公安机关要为流动党员提供方便。
  三、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流出、流入地党组织和公安机关要教育流动党员增强先进性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维护社会治安的模范,做勇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保一方平安。在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可通过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组织流动党员积极参加“结对帮扶”、“和谐社区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志愿者筑城行动”等活动,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公安机关可在基层党组织的协助下,在流动党员中设立社会治安信息员,及时收集掌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和线索,积极预防、打击犯罪。对于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流动党员,要予以表彰。流动党员被流入地县以上党委、政府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可享受在当地优先落户等政策。
  四、切实加强领导和工作指导。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就如何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发挥流动党员作用等有关工作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每年至少要沟通研究一次。要加强督促检查,总结、宣传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升流动人口和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