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内部制度     |      2016-04-13 11:47     |    点击:774

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群办发〔2014〕16号)
  目前,各地各单位正按照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党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并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群组发〔2014〕16号)要求,陆续召开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并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近日,一些地方和单位就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示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如何把握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和标准?
  群组发〔2014〕16号文件对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有明确规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党员,重点要围绕履行党员义务、履行岗位职责等开展评议。对村、社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党员,重点围绕是否按期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及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等情况开展评议。
  一些地方按照群组发〔2014〕16号文件规定,根据村、社区等不同类型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特点,分别细化党员发挥作用的具体内容,制定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标准。从实际操作情况看,这种做法效果较好。
  各地可以县为单位分行业分领域提出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标准,评议项目的设置不宜太多、不宜繁琐。
  2、民主评议党员中如何把握评定等次和比例?
  群组发〔2014〕16号文件规定,民主测评时按照“好”、“一般”、“差”三种情况,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
  从一些地方试点情况看,有的按照中央规定的评定等次进行评议,不事先设定等次比例;个别地方按照“两头小中间大”的思路,预先设定“好”、“一般”和“差”的比例。多数地方认为,这次民主评议,不同于“七一”表彰和年度评比,不宜事先确定等次比例。在具体把握上,“好”包括“优秀”,但不等同于“优秀”;“差”包括“不合格”,但不等同于“不合格”。从基层党员队伍总体的实际情况看,“好”还是占大多数,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应该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基层党员队伍的总体状况。
  各地各单位在具体工作中,要按照文件规定的评议标准和评定等次,正确引导党员、群众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不要另外设定评定等次,不要事先设定等次比例。
  3、是否邀请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民主测评?
  群组发〔2014〕16号文件规定,村、社区党组织,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的基层党组织,可邀请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民主测评。
  一些地方在试点工作中,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群团组织代表、村(居)民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和入党积极分子等参加民主测评,这有利于体现开门搞活动,有利于在对党员进行测评中充分反映群众的意见,提高群众对活动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村、社区党组织,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的基层党组织在组织开展民主测评时,一般还是邀请有关方面的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为好。群众代表测评与党员测评可分别计票,群众代表测评票作为对党员提出评定意见的重要参考。因特殊原因不便邀请群众代表参加的,应报上级党委同意。
  4、对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领导应注意哪些问题?
  按照群组发〔2014〕16号文件要求,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推动。

  综合各地的做法,各地各单位对这项工作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充分准备。县委领导同志的联系点要先行一步、探索经验;要以县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政策界限和方法步骤;对基层党组织书记要以县或乡镇为单位组织培训,各行业系统也应对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民主评议党员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县级领导和县直部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深入到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特别是那些问题突出、矛盾较多、长期不团结的基层党组织,具体指导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由于特殊原因,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未能及时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基层党组织、未能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要安排“补课”;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