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物管理及赔偿制度

  通知公告     |      2016-10-27 17:10     |    点击:755


各院(站)、处(室)、中心、生活服务公司:

  为了加强学院公物管理,提高公共财产使用的完好率,保障正常的教学、实训以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本着厉行节约,爱护公物的精神,特制定公物管理制度。

  一、凡与学院教学、实训、办公、生活、设备、公寓设施等有关的物品,均属于本制度管理范围。

  二、对全院师生加强爱护公物的教育,树立以爱护公物为荣、破坏公物为耻的思想意识,保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优良作风。

  三、所有公物都要进行登记入账。部分物品因校内职工借用或外单位借用,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办好借用手续,严禁人情借用;对于需要变卖报废或损耗的物品均要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严禁长期挪用或任意报废、低价处理和变相私分。

  四、建立部门、班级和个人承包使用制度。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对学院所有公共物品,实施层级管理,部门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并签订《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协议书》。

  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维修。后勤处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公共物品进行盘点、检查并了解使用保管情况,是否丢失或损坏。

  六、公共财物破损后,应主动及时报修,由部门填写报修单,若属自然损坏,由后勤处无偿维修或更换;若属人为损坏,部门要落实赔偿人,赔偿人须将赔偿款交财务处后,凭交款收据,后勤处才给予维修或更换。

  七、严格执行赔偿制度,对因责任事故损坏或遗失公物,师生员工一视同仁,必须按有关规定赔偿,对因管理人员工作不善造成人为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学生毕业和教职工调出,所借公物应如数收回,不得带走或转让他人,缺少、损坏虚按价赔偿,对学校一些贵重或市场短缺的物品,如损坏丢失或故意占为己有,要加倍赔偿。

  八、资产管理人员要负责巡查和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完好;若发现有无人管理、缺失、破损未报修者,要及时落实责任人,按照赔偿制度执行,并报后勤处维修。

  附件:公物价格赔偿表一份。

西安建筑工程技师学院

2016年10月27日

               公共物品赔偿价格表

序号

名称

赔偿金额/元

序号

名称

赔偿金额/元

1

大门玻璃

100

2

生活柜子门

15

3

门上玻璃

10

4

电视机

620∕530

5

教学楼窗户玻璃

40

6

遥控器

15

7

教室窗帘

50

8

电风扇

配件价格

9

教室窗帘架

20

10

面盆

39

11

教室窗纱

10

12

铝合金窗框/㎡

30

13

LED格栅灯

65

14

宿舍窗帘

15

15

吊扇

75

16

宿舍窗帘架

15

17

水箱

30

18

塑料凳

35

19

便池

30

20

门锁(防盗门锁)

5/75

21

木门

100

22

马桶盖

18

23

宿舍窗户玻璃

30

24

水箱盖

20

25

卫生间玻璃

40

26

电话机

15

27

宿舍桌子

40

28

纱窗

15

29

装饰门

200

30

三保险锁

35

31

插座

10

32

日光灯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