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工程技师学院函授站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管理规定     |      2020-08-17 10:20     |    点击:151

  一、总则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使学生具有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思想作风,根据陕西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规定,经过统一考试,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函授站办理入学报到及交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预先向函授站书面请假。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函授站建立学籍档案,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向省教育厅及教育部上报新生电子注册。

  第三条新生因特殊原因超过一学期不能入学者,须本人向学校或函授站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必须按时报到并交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超过一年没有办理报到交费者,将取消学籍。

      三、考勤

  第五条成教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六条学生因公、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参加学习活动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时,教师及辅导员应随时检查点名,并填报考勤记录表备查。

      四、转专业、转学

  第八条成教学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就读。如需转专业只能在新生入学或一年级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交陕理工成教部审批。文科不能转理科,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之间不能互转。

  第九条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专业相同,由学生本人办理转出学校手续并填报《陕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交成教部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意转入后编入相应的班级。毕业年级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五、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籍卡,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二条考试采用笔试,考试课程的总成绩,由考试、面授考勤和作业笔记等综合加以评定。课程总成绩由以下比例构成:面授考勤20%;作业10%;笔记10%;考试卷面成绩50%。考查课成绩主要以考勤和作业为主进行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如一学期内缺做实验、缺实验报告、缺交作业三分之一,或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的机会。

  第十四条因故请假,经批准未参加考试的学生可参加课程正常补考。考试舞弊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申请可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对学生的毕业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陕理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行为守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长评议,班主任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毕业生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六、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为班级集体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干部,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等,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对在校期间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参照陕理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在籍成教学生触犯刑律或自然亡故,其学籍自然注销。

      七、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其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1)   患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2)   取得学籍后征召服现役无法继续学习者,休学期限为服现役期满为止;

  (3)   其它原因,学校或学生所在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函授站报陕理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休学期满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申请复学的学生,如下一年级无同专业班级,可编入相近专业或按肄业处理。休学期满,学生如不能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者,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   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者。

  2.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   休学期满不复学或经审查不合格者。

  4.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   不按时交费者

  6.   学校认为其他原因必须退学或本人要求退学者。

  按照以上的规定处理的学生属于学籍处理,不是处分。

  第二十五条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经函授站同意并备案后方可离校。

      九、毕业

  第二十六条凡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十七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证明。

  第二十八条毕业证书如有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可有函授站出具学习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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