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工程技师学院函授站辅导员工作条例

  管理规定     |      2020-08-17 10:18     |    点击:1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辅导员工作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辅导员教书育人的作用,提高我院函授生培养的质量和函授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和学院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对班级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并指导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教师和学生工作干部。

  第三条  辅导员或函授站聘任,辅导员的日常工作由函授站具体安排与管理。

  第二章  辅导员职责

  第四条  加强对本班学生的思想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条  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法纪法规教育。

  第六条  加强班风、学风建设。针对成人教育的特点,教育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重视独立思维能力的锻炼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第七条  加强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特别要鼓励并组织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文艺、科教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能力,引导学生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树立健康、正确的自我形象,优化个性结构,完善人格,增强适应环境的能力,学会与人友好相处,培养学生的自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  做好班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指导其有效开展工作及做好班务工作计划、工作小结。

  第九条  认真组织班级活动,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负责本班学生的考勤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审批学生病事假。

  第十条  经常了解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沟通教与学两方面的意见,对学生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健康成长。要与学生谈心,特别是贫困生、后进生,对其在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关心、教育和帮助。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辅导员聘任与考核

  第十三条  辅导员一般由学院教职工兼任。兼任辅导员的教师应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热心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工作耐心细致。

  第十四条  辅导员工作每学年考核一次,采取个人总结、学生评议和函授站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四章  待遇和奖惩

  第十五条  函授站应每年对辅导员工作成绩进行一次评定,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工作不负任的辅导员,函授站应予以及时撤换。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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